技術轉讓合同訂立的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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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技術是可以轉讓給他人由他人進行實施的,這個時候,轉讓人和受讓人就要簽訂技術轉讓合同,而簽訂合同時,就必須要遵守相關的規定才行。那你知道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時應遵循的原則有哪些嗎?下面,本站小編為你做了解答,供大家閲讀了解。

技術轉讓合同訂立的原則有哪些

一、技術轉讓合同訂立的原則有哪些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的範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該條規定了訂立技術合同的兩條基本原則,其一是保守技術祕密,其二是有利於技術的競爭、發展、應用、推廣的技術進步原則。基於《合同法》規定的訂立技術合同的基本原則,在訂立技術合同時,不得有下列條款或內容:

1、限制一方在合同技術標的上進行新的技術研究或要進行新的技術研究必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這種規定是阻礙技術進步的技術壟斷行為,是不利於社會進步的約定。

2、阻礙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合理的方式實施技術

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技術實施的期限、地域、方式進行約定,但是,不得限制當事人一方運用合同標的的技術按市場的需求在約定的期限、地域和按約定的方式限制其生產規模、產量、價格、銷售渠道等方式限制當事人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實施技術。

3、不允許合同當事人一方從其他渠道取得技術,如在合同中不得約定當事人一方在接受了另一方的技術並得到指導後,一方不得從其他渠道取得技術的限制性規定。

4、不得有阻止國家指定推廣、使用的技術約定

國家指定推廣、應用的技術,是國家依據產業政策的規定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決定的,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只能使用轉讓的技術,不能使用國家決定推廣、應用的技術,是明顯的不合法條款,是不利於社會進步,不利於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的。

技術轉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主要指讓與人),應當在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時遵循法定原則,以免產生無效內容和無效條款。

因此,訂立技術轉讓合同,應遵循不得阻礙技術進步、發展、推廣和應用的原則。

二、訂立技術轉讓合同應注意什麼

1、要注意專利與技術祕密的有效性;

專利的有效性主要體現轉讓的專利或者許可實施的專利應當在有效期限內; 超過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護。技術祕密的有效性主要體現保密性上,即不為社會公眾所知,是所有人的獨家所有。如果是已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就談不上是 技術祕密,當然也就不存在轉讓問題。

2、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約定清楚;

技術是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在合同中詳細規定,便於 履行。技術的有關情況包括:技術項目的名稱,技術的主要指標、作用或者用途,關鍵技術,生產工序流程,注意事項等。這些數據表明了技術的內在的特徵,是 有效的,同時也是當事人計算使用費或者轉讓費的依據。

3、轉讓或者許可的範圍;

轉讓技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技術,都應當明確範圍。合同中可供選擇的條款 包括:專利轉讓的,涉及專利權人的變更,因而其範圍及於全國;專利許可的,則要明確在什麼區域內可以使用該專利,超過的就是違約;技術祕密轉讓的,讓 與人要承擔保密責任,其使用範圍可以及於全國,也可以只是某個地區。

4、轉讓費用的約定;

轉讓費用包括轉讓費和使用費。在專利轉讓情況下,受讓人應當支付轉讓費。 轉讓費根據技術能 夠產生的實際價值計算,通常規定一個比例,便於操作。在實施許可的情況下,則根據使用的範圍和生產能力以及是否是獨家等因素考慮轉 讓費或者使用費的數額。 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 使用技術祕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超越約定的範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祕密 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 責任。另外,不同類型的技術轉讓在簽訂合同時還有其應該特別注意的問題。

在受讓人和轉讓人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時,合同中不得約定阻礙技術進步、推廣的條款,否則轉讓合同是無效的。要是你對此有任何的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他們將竭誠為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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