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訂立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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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原則

合同的訂立原則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訂立合同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

①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佔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

③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

(二)自願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願約定。包括:

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願;

第二,與誰訂合同自願;

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願約定;

第四,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

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

第六,可以自由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三)公平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具體包括:

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

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四)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五)善良風俗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風俗原則。包括以下內涵:

第一,合同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精神和原則。

第二,合同的內容要符合社會上被普遍認可的道德行為準則。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的訂立需要在雙方協商好才能進行辦理,一般在訂立時就需要按公平、公正的原則來進行簽訂,只有合同的條款表達出雙方的真實意思,而且也沒有違背法律的條款,那麼此合同就會產生法律的效力,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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