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合同訂立的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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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當我們處理任何事情的過程中,都可能會涉及到合同的訂立。合同訂立是確定雙方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證明,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中,也離不開建設合同的訂立。訂立合同的時候,應當遵循一些原則問題。那麼,建設合同訂立的原則有哪些呢?跟着小編的步伐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建設合同訂立的原則有哪些

一、建設合同訂立的原則有哪些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遵循一般原則:

1、平等原則;

2、自願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建設合同訂立的特殊原則:

(一)適當履行原則

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依合同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由適當主體在適當的期限、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

1、履行主體適當。即當事人必須親自履行合同義務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轉讓合同義務或合同權利讓其他人代為履行或接受履行。

2、履行標的物及其數量和質量適當。即當事人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履行義務,而且還應依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來給付標的物。

3、履行期限適當。即當事人必須依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來履行合同,債務人不得遲延履行,債權人不得遲延受領;如果合同未約定履行時間,則雙方當事人可隨時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4、履行地點適當。即當事人必須嚴格依照合同約定的地點來履行合同。

5、履行方式適當。履行方式包括標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價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當事人必須嚴格依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二)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在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不僅僅是債務人一方的事情,債務人實施給付,需要債權人積極配合受領給付,才能達到合同目的。由於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債務人比債權人更多地應受誠實信用、適當履行等原則的約束,協作履行往往是對債權人的要求。協作履行原則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體體現。協作履行原則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

1、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應適當受領給付。

2、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應創造必要條件、提供方便。

3、債務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應積極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就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

(三)經濟合理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是指在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應講求經濟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場經濟社會中,交易主體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體,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約成本完成交易過程,一直都是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目標。由此,交易主體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應遵守經濟合理原則是必然的要求。該原則一直為我國的立法所認可,如《紡織品、針織品、服裝購銷合同暫行辦法》規定,供需雙方應商定選擇最快、最合理的運輸方法。

(四)情勢變更原則

所謂情勢,是指建設工程合同成立後出現的不可預見的情況,即“影響及於社會全體或局部之情勢,並不考慮原來法律行為成立時,‘為其基礎或環境之情勢’”。所謂變更,是指“合同賴以成立的環境或基礎發生異常變動。”我國學者一般認為,變更指的是構成合同基礎的情勢發生根本的變化。在建設工程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履行之前,如果出現某種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原因的客觀變化會直接影響合同履行結果時,若仍然要求當事人按原來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往往會給一方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這時,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違約責任的承擔。這種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情勢發生變化的法律規定,就是情勢變更原則。

二、如何訂立合同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必備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合議的過程,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過程,就是經過要約、承諾完成的。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作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稱為“要約”,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稱為 “承諾”。一般而言,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作出承諾,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有時要約和承諾往往難以區分。許多合同是經過了一次又一次的討價還價、反覆協商才得以達成。

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以稱為“發盤”、“發價”等,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

2、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交易中,與“發盤”、“發價”等相對稱,承諾稱作“接受”。在一般情況下,承諾作出生效後合同即告成立。

作為使合同得以成立生效的承諾,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其必要條件是:

(1) 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保持一致;

(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

建設合同訂立的原則,應當遵循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除此之外,建設合同訂立也遵循其特殊的原則也很重要。一般原則包括自願、平等、公平的原則。我們特別需要關注的便是建設合同訂立的特殊原則,包括經濟合理、適當履行、情勢變更以及協作履行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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