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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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是一系列法律法規的統稱,包括《民法典》等。這些法律和人們日常生活關係密切。在任何法律體系中,都包括主體和客體,那麼民法的主體是誰?民法主體構成要件包括哪些?下面小編結合民法相關知識,具體闡述下這方面的內容。

民法的主體是誰?

一、民法關係主體是什麼?

民法關係主體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和參與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1、自然人

自然人不僅包括公民,還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的一種,能否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取決於其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所謂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司法解釋又補充道,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且能保持當地生活水平的一般狀態。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十七條  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法人

法人應當具備四個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其他組織

二、民事主體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民事主體,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能夠參與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當事人。 能夠充當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可以得出民事主體的構成要件:

1、名義獨立

自然人和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為民事行為,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對組織體特別意味着能夠用組織的名稱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而不是以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成員的名義”。

2、意志獨立

即按照自己的意願,通過自己的選擇來活動。自然人能通過自己的自由意志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對於法人而言,應該是其共同意志,而不是其成員的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3、財產獨立

即“民事主體必須擁有作為一個實體獨立的財產”。自然人對其擁有的財產享有完全的、排他性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法人的財產獨立於其成員的財產,為法人的共同利益所支配。

4、責任獨立

即要求民事主體具有責任能力。自然人和法人都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以其財產獨立為前提。

綜上所述,名義獨立、財產獨立、責任獨立及意志獨立構成了民事主體的要件。在我國,民法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其中自然人根據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同又有所區分,而法人則是我們平日常見的公司、政府、事業單位等。這裏有一點大家注意區分,法人不是自然人,而是一種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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