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的所有權轉移規則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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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產的所有權轉移規則是怎麼規定的?

動產的所有權轉移規則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交付的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 【特殊動產登記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動產和不動產的區別有哪些?

1、移動性

動產具有可移動性。比如説手機、機動車、辦公桌椅等流動資產與資金等動產。

不動產這種就是屬於位置固定性。比如説像土地,房屋、等這些就是屬於土地定着物。

2、個別性

動產一般來説不具特殊個性,都是普遍存在的。

不動產可以説它都是有着它的獨特性、異質性,包括位置差異、權利差異 等。

3、耐久性

動產一般來説都是會存在損耗的,它的耐久性一般來説都是有限的。

不動產可以説它的壽命長久,比如説有的時候可能是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這樣也是會造成損耗、毀滅,且增值。

4、數量有限性

動產數量一般來説也是量化的,但是它的數量沒有太多的侷限性。

不動產卻是供給有限。

5、保值增值性

動產很少具有保值增值性_。

不動產這種是由於數量有限性及耐久性,相對來説它的財產可以説具有一定保值增值特性的。

三、動產質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動產質權是擔保物權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質物交由債權人佔有,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質權人佔有質物實際上是取得了質物上的交換價值。在一般情況下,其只能佔有質物,而不能使用、收益。因此,質權人的標的不是物的使用價值,而是物的交換價值,是為了保證特定債權的實現而設定,質權附隨於債權而存在。

2、動產質權是在他人的財產上設立的物權

動產質權是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動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因此屬於他物權。質權的標的可以是債務人自己的財產,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財產,債權人沒有必要在自己所有的財產上為擔保自己的債權設定質權。

3、動產質權由債權人佔有質物為生效條件

質權是以質權人佔有質物為條件的,質權人只有佔有質物才享有質權,移轉質物的佔有是質權與抵押權的根本區別。因此,出質人須將質物交付質權人佔有,質權人才能取得質權。

4、動產質權是就質物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由於動產質權的設定是以擔保特定債權的實現為目的,因此,當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出現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實現質權的情形時,質權人有權就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質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是指當事人雙方在訂立的合同中約定的實現質權的一些事由,例如當事人一般會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義務方式等,如果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方式等履行債務,則可能構成實現質權的情形。

我國法律制度中,動產的交付分成佔有改定和簡易交付兩種交付方式,如果是一般的動產,從交給對方以後就代表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若屬於特殊動產,比如機動車的轉移,機動車轉移一定要辦理相關證件的變更登記,否則對買方和賣方都有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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