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在什麼時候有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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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在什麼時候有撤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贈與合同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贈與有着法定撤銷事由: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 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因此,一般情況下,贈與合同的撤銷權應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 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 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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