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債權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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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債權合同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六十五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債權合同指平等主體之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的協議。債權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債權的存在形態及相對應的權利義務關係,當債權關係實施條件達成了之後債權人可以依據該合同對相應債務人主張債權權利。債的產生有四種原因:合同關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因此常見的債權合同有四種:即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和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保管合同的行為模式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如果保管人沒有盡到保管義務,則寄託人依照合同的約定享有基於合同關係所產生的合同之債,因而保管合同屬於債權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六十五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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