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違約責任的補償分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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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當事人是否約定,違約損害賠償分為約定損害賠償和法定損害賠償兩類。

民事合同違約責任的補償分類有哪些?

一、約定損害賠償

約定損害賠償,又稱約定損失賠償和約定賠償,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或者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通常情況下,由於損失的範圍在合同訂立時難以確定,所以,當事人在合同中只能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辦法,而不宜約定一個固定的賠償數額。損害賠償可以用金錢貨幣形式確定,也可以用非金錢方式確定。

約定損害賠償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損害賠償的條款;二是合同沒有約定的,在合同成立後、履行前經過協商達成損害賠償的協議。

約定損害賠償的根本特徵在於它具有預定性或者約定性。約定損害賠償是事先由當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成立後達成的補充協議中協商確定的。它不同於違約發生後當事人協商確定的救濟方式,在違約發生後,當事人也可協商確定救濟措施、協商確定賠償數額,但這種方式只是事後賠償而不是約定賠償。

二、法定損害賠償

法定損害賠償,是指在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按照法律規定的辦法計算賠償額進行賠償。這裏所説的法律,既包括《民法典》,也包括有關合同違約賠償的其他法律(含行政法規)規定。

法定損害賠償方法一般是在當事人沒有事先約定損害賠償或者違約金的情況下運用。其根本特徵就在於它的法定性,即由法律直接規定。在法定情況下,法律不僅規定了違約賠償的條件、範圍,也規定了賠償的計算辦法等。尤其應當注意的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賠償的情況下,有些法律還規定了賠償限額,主要是對運輸合同中承運人規定了最高賠償限額。對超過這一限額的,違約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從這點上講,還是由當事人事先約定損害賠償或者違約金為好。

由上文可知,我國民事合同違約責任的補償分約定補償和法定補償兩個類別。約定補償就是違約方需支付的補償錢款按照合同裏違約條款的內容確定,而法定補償是當説當合同裏裏沒有相關的違約條款時依照我國律法的規則計量違約補償金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哈爾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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