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的概念及特徵有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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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違約也稱為先期違約,它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現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逾期違約的特徵有:
1、預期違約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
2、預期違約包括兩種形態,即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
3、預期違約在責任後果上與實際違約的責任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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