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的概念及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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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簽訂是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權益不受損失,那麼在附期限合同中,當合同的履行期限還未到,合同一方明確表示拒絕在合同履行期到來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要怎麼辦呢?這就涉及到了預期違約的概念,今天小編就來介紹一下預期違約的相關知識。

預期違約的概念及特徵有哪些?

一、預期違約的概念

預期違約起源於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獨有的制度。預期違約制度自確立以來,對當今世界許多國家的合同立法及實踐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作為違約行為的形態之一,預期違約當然要負違約責任。

二、預期違約的特徵

1、履行之前

預期違約表現為將來不履行合同義務,而不像實際違約表現為現實違反合同義務。當事人簽訂合同後,大多數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來之前債權人不能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前發生的違約是“可能的違約”。如果債務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或明確表示不履行債務,即使這種行為發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債務人的行為也會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表明他根本漠視了其應負的合同債務,因此應構成違約。

2、期待債權

預期違約是對期待債權的侵害而不是現實的債權的侵害。由於合同規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到來之前,債權人不得違反合同請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以提前實現自己的債權,所以在履行期限屆至以前,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只是期待權而不是現實債權,對債務人來説,這種期限也體現為一種利益即期待利益,該利益應當為債務人享有。實際違約侵犯的是已到履行期的債權。

3、任何一方

預期違約的主張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其主張的唯一條件就是對方當事人具有法律規定的將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將不履行合同的危險,如特定物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將標的物轉賣給第三人,或買受人在付款期到來之前轉移財產和存款以逃避債務,對方當事人可以主張其承擔預期違約責任。

4、補救方式

在補救方式上與實際違約也有差別。預期違約是一種可選擇的違約救濟手段,在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違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關係消滅,並可要求預期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來,在另一方當事人實際違約時,依照實際違約請求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在默示預期違約時,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已有合同義務的履行時),要求預期違約方提供充分的保證,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內默示違約方未能提供充分擔保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5、可能違約

預期違約是一種可能違約。由於預期違約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屆至前,因此是否履行合同取決於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如果一方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則預期違約缺乏實際存在的基礎,也有一種可能是因一方當事人最終仍不履行合同而轉為實際違約,因而預期違約並不必然承擔違約責任。而實際違約一般必然承擔責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預期違約的概念產生的原因,是由社會、經濟等多種原因造成的,從合同的簽訂到合同的開始履行期間,將會發生許多難以預測的變化,並使得合同在履行期到來時無法履行或難以履行。對此,合同雙方應該就合同可能出現的意外能夠有效的預測,並明確規定出現意外後的處理辦法,來將預期違約的損失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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