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買賣合同糾紛仲裁需要提交什麼證據?
一、福州買賣合同糾紛仲裁需要提交什麼證據?
福州買賣合同糾紛仲裁需要提交的證據具體如下:
(一)證明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户口薄、居住證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應當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登記機關注冊的工商信息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等;
3、當事人在訟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名稱變更或分立、合併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買賣合同關係及從屬的擔保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
1、買賣合同書;
2、訂貨單;
3、證明違約、承諾生效的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4、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等;
5、證明擔保合同關係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憑證、保函等。
(三)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倉單、運單等;
2、貨款收支憑證: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發票等;
3、證明拖欠貨款的證據: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能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4、合同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則提交第三人關於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明及相應憑證。
(四)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並註明計算方法、公式、依據等。
二、發生合同內容糾紛,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1、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這是最好的方式;
2、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
3、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
4、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
買賣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首先可以採取協商、調解等的方式來處理糾紛,如果採取這些方式不能解決的,就可以選擇仲裁、或者起訴的方式。但不管具體採取的是什麼方式,都需要拿出證明合同糾紛確實存在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