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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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是指在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所應承擔的賠償損害、支付違約金等責任。違約責任的歸責①,是指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發生以後,應該依何種根據使其負責。這種根據實際上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例如,針對已經發生的違約行為,法律適應以當事人的過錯,還是應以已經發生的違約後果作為判斷標準,而使違約當事人承擔責任,這就是歸責原則的內涵所在。由此可見,歸責是一個責任的判斷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從而正確認定責任。根據各國的立法,在合同責任的歸責原則方面,主要採納了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原則。
  在我國民法典》制定的過程中,大多數的學者主張採用嚴格責任③。他們認為嚴格責任有這樣幾個優點:
  第一,在嚴格責任原則下,原告只需向法庭證明被告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即證明被告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既不要求原告證明被告對於不履行有過錯,也不要求被告證明自己對於不履行無過錯。這樣,實行嚴格責任大大減輕了非違約方的舉證負擔,有利於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也比較方便裁判。
  第二,在嚴格責任原則下,使得不履行與違約責任直接聯繫,有違約行為就有違約責任,有利於促使當事人嚴肅對待合同,有利於維護合同的嚴肅性。
  第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等國際公約大多采納嚴格責任原則。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比如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九條也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這些規定顯然是對嚴格責任的規定,而沒有考慮主觀過錯。也就是説,根據這些規定,不需要證明違約方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就可以要求其承擔責任。由此可見,我國《民法典》已經將嚴格責任作為一般的歸責原則。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違約責任形式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的表現形式及債權人違約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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