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合同的違約歸責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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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合同的違約歸責原則是什麼
無償合同一般都是單務合同,那麼合同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卻並不一定支付對價的義務
首先,無償合同違約責任歸責原則採用嚴格責任有違合同法公平的根本原則。合同法所體現的價值包括公平,效率,自由,安全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給予他方利益而不獲取相應對價,如果不考慮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就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這顯然與公平原則相悖。
其次,無償合同在實際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中,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不符合損害賠償的宗旨。損害賠償的基本宗旨,就是將損失歸咎於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如果不是這樣,在一般情況下,不論有無過錯,凡是有損失就予賠償,就使現代的賠償制度陷入了原始的加害原則的舊穴。
再次,從合同法的約束力上來説,在無償合同違約責任歸責原則適用上採用過錯原則更為科學。如果在無償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上適用嚴格責任原則,那麼如果違約方沒有可歸於免責事由的理由,那麼必須承擔違約責任。而無償合同中違約方通常是履行義務的一方,其給予對方利益而未獲取相應對價,如果不考慮主觀過錯就承擔違約責任,這容易導致另一方當事人刻意追究違約方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七十四條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條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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