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交付合同生效的時間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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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易交付合同生效的時間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簡易交付合同生效的時間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一)、從合同簽訂的日期起開始計算,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二、簡易交付與佔有改定的區別

1、生效時間不同:簡易交付是買賣合同生效後,所有權轉移。佔有改定是買賣合同生效後,雙方又成立了允許出賣人繼續佔有該物的另一個合同,則另一個合同生效時,視為所有權轉移。

2、買受人佔有方式不同:簡易交付是買受人事先直接佔有,佔有改定是買受人間接佔有。

3、簡易交付指的是消滅讓與人的間接佔有,而佔有改定指的是讓與人為受讓人設定間接佔有。

4、適用範圍不同:簡易交付可以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佔有改定只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轉讓,不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設立。

三、其他近似的交付方式

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轉標的物的佔有,動產交付有如下四種方式:

1、現實交付:是指將標的物的佔有直接移轉給對方當事人。

2、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3、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4、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此外,從存在有學理角度上的擬製交付,是指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現實交付的一種交付方式。

在簽訂簡易交付合同時,應當註明合同簽訂時間、具體實施的條款、交付的手段、交付的金額、違約的責任,一旦產生交付時間的糾紛,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正常的交付,如果出現違約責任,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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