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提出離職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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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簽訂都是有一個時間期限的,就是合同期限。如果説雙方簽訂的合同時間期限是十年,十年到了,合同到期了,雙方可以協商進行續約,如果説用人單位不續約了,那麼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如果是另一方決定不續約了那應該具備什麼條件呢?下面小編就和大家談談合同到期提出離職的規定

合同到期提出離職的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到期不續約要提前多久提出離職

合同到期不續約,一般勞動者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被迫辭職,不需要等一個月,並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以後,不續簽的,超過一個月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1)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2)你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説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合同到期不續簽什麼時候可以走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你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爭議,你可以依法到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魯勞發[1998]145號《關於勞動合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

1、不要寫報告什麼的,合同期滿就可以隨時走人,但是要記得跟公司辦理交接

2、補助的事情,在公司有準備跟你重新簽訂新合同且待遇不低於原合同的情況下,你不和公司簽訂新合同是,你是不能得到補助的;除此之外,你均可以得到補助

3、你離開公司是最好跟公司打招呼一下,這是禮節的問題,畢竟以後還有可以會有交往什麼的

4、對於樓主所説的押了半個月工資,你可以在與公司辦交接的時候一併結清工資,否則你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並要求其支付雙倍工資

三、提前解除合同付違約金嗎

提前解除合同應否付違約金?上述問題涉及對《勞動法》有關條款的理解問題。《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從表面上看,《勞動法》第31條似乎規定了勞動者絕對的辭職權,但實際上,理解《勞動法》第31條應結合《勞動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勞動合同期限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違反勞動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屬違約行為,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要是勞動合同到期的,此時並不是只能選擇續簽。實踐中,合同到期沒有續簽的情況也是很多的。對於勞動者來講,這種情況下自己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是終止了的,那麼就可以隨時走人。當然,要是因為單位降低工資待遇從而導致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那麼此時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單位作出相應的賠償。

合同到期提出離職是有分很多種情況的,如果和用人單位約定的時間到了,你不想繼續待在這裏了,你可以直接遞交辭呈就可以直接走人不用負法律責任,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把剩餘的工資給你結乾淨,如果距離合同到期還有超過三十天,你就打算離職的,那就構成違約了,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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