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什麼為要約邀請?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法律規定什麼為要約邀請?

法律規定什麼為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邀請或者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可以是向特定人發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要約邀請與要約不同,要約是一個一經承諾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只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自己如果承諾才成立合同。雖然在理論上,要約與要約邀請有很大區別,但事實上往往很難區分。當事人可能原意是發出要約,但由於內容不確定只能被看作是一個要約邀請。當事人可能願意是發出要約邀請,但由於符合了要約的條件而會被判定為是一個要約。

二、要約分類規定是什麼?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一般説來,要約成立的要件有四個:

1、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要約人必須使接收要約的相對方能夠明白是誰發出了要約以便作出承諾。因此,發出要約的人必須能夠確定,必須能夠特定化。雖然合同雙方都可以作為要約人,但作為要約人的必須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要約一般應向特定人發出。因為,相對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約人對誰有資格作為承諾人,作為合同相對方作出了選擇,這樣對方一承諾,一個合同就成立了。如果相對人不確定,則作為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就是不確定的,既然不確定,作出承諾後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3、要約必須具有締約目的並表明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這一點很重要,很多類似訂約建議的表達實際上並不表示如果對方接受就成立了一個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鋼琴賣掉”,儘管是特定當事人對特定當事人的陳述,也不構成一個要約。能否構成一個要約要看這種意思表示是否表達了與被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願。這要根據特定情況和當事人所使用的語言來判斷。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會採用諸如“如果承諾合同就成立”這樣明確的詞語來表示,所謂“表明”並不是要有明確的詞語進行説明,而是整個要約的內容表明瞭這一點。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這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是確定的和完整的。所謂確定的是要求必須明確清楚,不能模稜兩可、產生歧義。所謂完整的是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滿足構成一個合同所必備的條件。要約的效力在於,一經被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因此,如果一個訂約的建議含混不清、內容不具備一個合同的最根本的要素,是不能構成一個要約的。即使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也會因缺乏合同的主要條件而使合同無法成立。

訂立合同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説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在此之前的話需要經歷的階段是要約和承諾,而在要約之前的話可能會存在要約邀請,比如説寄送價目表,主要是希望對方發出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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