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邀約 - 合同要約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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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依法治國方針實施以來,法律規定的範圍越來越廣,人民也堅信,自己的權利可以通過法律的收到得到保護。人們在瞭解法律的同時,也總是會遇到很多問題,一些概念容易混淆在一起。下面小編就來説説合同邀約和合同要約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邀約,合同要約的區別是什麼?

一、合同要邀的概念

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二、合同要約的概念

合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明確;(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三、合同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其一,效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即:要約送達,要約人就不得撤回,如果當事人想要撤銷要約,也要符合法定的條件。要約邀請對要約人沒有在撤回上的限制,當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約邀請不存在撤銷的問題。但要約邀請也可能構成締約責任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上的責任。

其二,要約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受要約人承諾送達,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它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作出要約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別人發出要約。

其三,要約必須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或者説,要約必須能夠決定合同的內容。如對一個買賣合同要約來説,通常需要標的、數量、價金三個條款。而要約邀請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要約邀請一般只是籠統地宣傳自己的業務能力、產品質量、服務態度等。

其四,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的對象進行。而要約邀請的對象則一般是不特定的大眾對象。這是就一般情況而言。但不宜以對象的不同作為劃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基本標準,要約可以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這並不妨礙某特定人的承諾與要約的結合而成立合同;要約邀請亦不妨針對特定的當事人,特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要約邀請的內容提出自己的要約。

其五,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相對人的,故要約多采取一般信息傳達方式:即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故往往藉助電視、廣播、報刊等媒介傳播。

要約與要約邀請最根本的區別是:受要約人有承諾權;受要約邀請人沒有承諾權。這是效力上的區別。

以上就是合同邀約和要約的區別是什麼的詳細內容。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邀約和要約在讀法上雖然相似,但是他們之間的概念確是全然不同的。要約一旦發出並且送達,要約人沒有符合法定條件是不可以隨意的撤回的,而邀約就不同,它對撤銷沒有硬性的規定,要約人可以隨意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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