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約和約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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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要約和約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要約和約的區別是什麼?

和約和要約是不同的,要約必須是一種意思表示,根據內容的繁簡不同,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且確定。但是和約必須是書面的合同,表達的當事人的主觀意思。要約是合同訂立的前提,而和約是合同訂立時簽訂的書面文件。要約需要由一定的等待期,但和約是雙方當事人協商後簽訂的。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如下: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並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價目表的、招股説明書、商業公告、廣告等,都屬於要約邀請。

二、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2、賠償損失。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如果由於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貪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有損害事實存在。

(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

(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3、非民事性後果。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除發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性法律後果外,在特殊情況下還發生非民事性後果。

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時,需要返還財產,折價賠償,損失賠償,承擔非民事性後果。由於無效合同導致對方當事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時,應該折成現金,賠償給受損失一方。由於一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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