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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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哪些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具有以下條件: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於雙務合同。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根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採用同時履行主義,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而對於以下合同,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規定外,應採用異時履行主義,這些合同包括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四,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律師提醒大家,行使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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