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原合同主要條款是否為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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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原合同主要條款是否為無效合同?

一、改變原合同主要條款是否為無效合同?

改變原合同主要條款不屬於無效合同。

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係之外,原合同關係有對價關係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保證人同意,保證不發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於擴張的債權價值額。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法律根據。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至於何種類型的合同變更與損害賠償並存,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基於情事變更原則而變更合同,不存在損害賠償;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變更,在相對人遭受損失的情況下,誤解人應賠償相對人的損失。

簽訂合同其實也是有一定的流程,其中需要一方發出要約,而另一方在對方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承諾,那麼才可以順利的訂立合同。而合同的內容只不過是雙方協商一致的體現,不過現實中因為一些客觀情形發生了變化,因而在合同簽訂之後還是有可能出現變更合同的情形,不過這也是需要建立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能對合同進行變更。

二、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完畢,之後認為合同的內容有一些問題,經過仔細的協商,雙方如果能夠達成一致的意見,然後可以關於合同當中的主要條款作出變更。這種情況實際上就是《民法典》當中所規定的合同變更情形,變更合同並不會導致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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