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合同到期補償金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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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合同到期補償金有嗎?

事業單位合同到期補償金有嗎?

這是要看具體的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44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

46條、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之外,依照本法44條第一款終止的勞動合同

47條、經濟賠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的支付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作為賠償,超過半年的,支付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不足半年的,按照半個月支付

綜上,你的情形如果並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你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下,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 用人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

應向你支付勞動報酬 每工作1年額外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賠償

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籤多長時間

新勞動合同簽訂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不是臨時的工作,通常都是三個月以上的期限。

相關知識:

根據08年新勞動合同法: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若新員工是08年後進來的,你單位第三次簽訂10年期勞動合同的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應當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一年一年的簽訂對單位更不合算,就等於第三年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於員工來講是無所謂的,若需辭職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法規

一、勞動合同的終止

1、基礎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四)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補充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

1、基礎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5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2、關聯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2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終止情況下的經濟補償

1、基礎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補充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2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到期那麼就要進行重新續簽合同,但是雙方也是可以選擇不續簽,如果是用人單位選擇不續簽的話,那麼就要賠償勞動者所有的經濟賠償,反之勞動者的原因就可以不用賠償,所以,不同的情況處理的方法也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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