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先合同義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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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義務又稱“前合同義務”或“先契約義務”,是指在要約生效後合同生效前的締約過程中,締約雙方基於誠信原則而應負有的告知、協力、保護、保密等的合同附隨義務。

法律規定的先合同義務是什麼?

1、協力義務

即締約雙方共同盡力促成合同締結成功的義務。“在契約締約過程中會出現很多導致合同最終不能成立的情況。如發現新的夥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斷的修改協議會導致合同的締結無限期的拖延,要求對方出讓某些利益或使對方承擔更多的債務等。若當事人一方無力或無意締約的情況下,惡意談判或惡意終止談判損害對方的利益並且該行為有證據證明的,這就違反了協力義務。

2、告知義務

即情報提供義務,其包括:不向對方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義務,這是告知義務最基本的解釋。如不欺詐的義務,不作錯誤陳述的義務等。合同訂立之前重要事項的告知義務。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主要指產品製造人應在其產品上附使用説明書或向購買人告知使用方法。瑕疵告知義務。即對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義務。對於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險合同、公司認股合同、廣告推廣式買賣合同等,其中的一方當事人,必須負責詳細陳述各種與合同的有關的情況的正面義務。

3、保護義務

即在締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善盡必要的注意義務,相互促進,保護對方人身及財產權利不受侵犯,同時,不得濫用經濟上的優勢地位,脅迫對方,對對方施加不當影響或利用對方和無經驗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當利益。即近幾年在我國法院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中類似消費者在商場內行走或乘坐電梯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日漸增多。如果不在締約過失責任中規定保護義務,而要用《民法典》的規定,就會在舉證責任方面存在困難,不利於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因此有必要完善先合同義務的立法。

4、保密義務

即對締約談判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個人身份、財產狀況、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由於締約過程中“當事人為締結契約而相互接觸磋商之際已由一般普通關係進入特殊聯繫關係,相互之間建立一種特殊信賴關係”。因此,瞭解了對方一些局外人不可能知道的情況。按照誠信原則,不得泄露和不正當使用,否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誠信原則為依據的先合同義務,遠不止以上幾種。在具體實踐中,基於誠信原則的彈性,還有更多的具體義務。如照顧、忠實義務等。因此必須深刻認識誠信原則並用其衡量才能保證法律的公正。

先合同義務是締約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依法承擔彼此基於誠信原則產生的遵守信用義務。先合同義務始於要約生效,終於合同生效。我們都知道合同中會有一些保障雙方權利的條款,也會有一些合同的義務,簡單的來説就是合同的當事人約定的義務,此時我們是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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