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後違約金條款是否還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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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要什麼手續

合同解除後違約金條款是否還繼續有效

我國《合同法》對解除合同的限制十分嚴格,規定只有出現下列情形,才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

1、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

2、當事人經協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8、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9、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二、合同解除後違約條款的效力是怎樣的

1、根據《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據此,合同解除導致合同關係歸於消滅,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返還不當得利、賠償損失等形式的民事責任。對當事人要求支付違約金的主張,不應支持。

2、而《合同法》第98條規定,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

三、合同解除後違約金條款是否還繼續有效

《合同法》第98條規定,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此合同違約金條款並不因為合同無效而無效。當合同無效或是被撤銷後,其違約金條款即屬於結算清理條款,還仍然保持其效力,約束雙方當事人。

1、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層面 無一不明確了合同解除的同時,非違約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主張違約金責任。

2、在司法政策性文件層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8條規定:合同解除後,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而《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可以看出,該指導意見肯定了違約金條款屬於 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且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

3、在司法解釋層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第二十六條規定: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據此,違約金條款和合同的解除可以並存。綜上,就合同解除後違約金條款是否仍然適用問題,應採肯定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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