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後違約金條款還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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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僅僅是對原始性權利義務的解除,而非對救濟性權利義務的解除。所謂原始性的權利義務就是雙方在合同生效後,互付的給付義務及請求對方給付的權利。而救濟性權利是指,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另一方得行使相應的救濟。

合同解除後違約金條款還適用嗎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7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可見我國通過立法認可了,合同解除的標的並非是合同本身,合同解除後,合同中獨立存在的解決爭議的條款以及結算和清理條款仍然是有效力的。我們可以把違約金條款也理解為合同中獨立存在的解決爭議的條款或者結算和清理條款,違約金和合同解除是可以同時適用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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