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後的違約金條款是否還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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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後的違約條款是否還繼續有效?

合同解除後的違約金條款是否還繼續有效?

1、救濟性權利義務不因合同解除而解除

如果合同解除的標的就是合同本身,那麼在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這段時間的權利義務的履行都將變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這是極其不合理的,尤其是在繼續性合同中,如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無法恢復到原始狀態。因為租賃事實已經發生了,承租人已經切切實實地佔用使用了租賃物,斷無時光倒流使租賃物恢復到未被承租人使用的狀態。所以現在我國理論界普遍將繼續性合同和非繼續性合同區別對待,認為繼續性合同解除後,已經履行的部分不需要恢復至原始狀態。故我國理論界已經摒除了任何合同解除都將恢復到原始狀態這一觀點。

2、違約金作為損害賠償的一種計算方法

即使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我們不把違約金條款理解為獨立存在的解決爭議的條款或者結算和清理條款,我們也可以把違約金理解為對損害賠償預定的一種計算方法。 解除合同和損害賠償可以同時適用已經是我國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通説。在解除合同後,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自己的損失。這在通常情況下是比較困難的,尤其一些可期待利益的損失更是難以舉證證明。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目的之一便是避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導致合同解除時產生損害賠償難以計算或者證明困難。如果我們把違約金理解為發生損害賠償的一種預定的計算方法,這樣損害賠償的計算就將變得簡單且清晰明瞭。

3、能夠更好地維護守約方的利益

在契約社會中,每一個人都有義務遵守自己的契約、都有權利根據契約合理的期待自己的利益。而任何違反契約的人都要彌補守約方的損失、都要付出相應的代價。雖然解除合同和損害賠償可以同時適用,但是通過前面論述可知,損害賠償是難以計算和舉證證明的。如此一來,解除合同和違約金不可以同時適用便是對違約方的一種放縱,不利於保護守約方的利益,不利於契約社會的穩定,進而不利於社會的和諧。

二、合同解除後如何追究違約責任

如果因違約導致合同被解除的,主張解除合同與主張違約責任是可以並存的,也就是在因一方違約造成另一方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可以在解除合同的同時要求違約方賠償相應損失,此等違約責任並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歸於消滅。實務中在對合同條款的設置中經常援引這一句話:此等條款並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消滅,正是保留了合同部分條款的始終有效性。

綜合上面所説的,違約定對於我們受害者來説是特別重要的,而且不同的合同所制定的違約金就會不一樣,不管是在合同解除後還是沒有解除,只要有違約金的條款存在,那麼就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所以,一定要懂得用法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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