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後違約責任條款還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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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後違約責任條款還適用嗎?

合同解除後違約責任條款還適用嗎?

合同解除後違約責任條款還適用,合同解除僅僅是對原始性權利義務的解除,而非對救濟性權利義務的解除。所謂原始性的權利義務就是雙方在合同生效後,互付的給付義務及請求對方給付的權利。而救濟性權利是指,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另一方得行使相應的救濟。有類似的規定,合同的義務被分為兩類,一類是第一性義務,另一類是第二性義務。第一性義務是合同中規定的義務,而第二性義務則是因為違反第一性義務而產生的義務。行使解除權免除了雙方在原合同中的第一性義務,同時,通過替換,使違約方負擔次級義務即第二性義務,對守約方做出賠償。而關於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顯然是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原始性義務從而給另一方當事人帶來的救濟性權利,守約方請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權利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滅失。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第五百六十七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可見我國通過立法認可了,合同解除的標的並非是合同本身,合同解除後,合同中獨立存在的解決爭議的條款以及結算和清理條款仍然是有效力的。我們可以把違約金條款也理解為合同中獨立存在的解決爭議的條款或者結算和清理條款,違約金和合同解除是可以同時適用的。

二、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將違約金理解為損害賠償的一種計算方法

即使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不把違約金條款理解為獨立存在的解決爭議的條款或者結算和清理條款,可以把違約金理解為對損害賠償預定的一種計算方法。

解除合同和損害賠償可以同時適用已經是我國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通説。在解除合同後,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自己的損失。這在通常情況下是比較困難的,尤其一些可期待利益的損失更是難以舉證證明。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目的之一便是避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導致合同解除時產生損害賠償難以計算或者證明困難。如果我們把違約金理解為發生損害賠償的一種預定的計算方法,這樣損害賠償的計算就將變得簡單且清晰明瞭。外國法中已有成文的法律規範支持這一觀點。

在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很多人認為合同解除之後,那麼就不會受到合同當中的規定內容的約束,這也就意味着對於合同解除和違約責任要求承擔的並不能夠同時的並存,但實際上這樣的一種認識是完全錯誤的,我們國家兩者是可以並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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