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和單位簽了合同第二天不幹了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4W

通常情況下是不行的,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如果想離職的,需要在30天以前書面提出,以給用人單位以時間調整。當然有時這個時間可以少一點,如果勞動者還處於試用期內,那麼這個時間是3天以前,可以口頭提出。

勞動者和單位簽了合同第二天不幹了怎麼辦?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離職申請,這些情形通常是因為用人單位存在巨大過錯,危害到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一定的工作環境和工作保障,但在實際中,用人單位卻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工作環境和工作保障。因為用人單位對此存在巨大過錯,所以此時勞動者便可以隨時提出離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的,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之後,如果不想幹的事可以直接走人的,但是這種情況要考慮到相應的違約責任,一般來説在工作了兩天的時間是有兩天工資的,但是需要扣除一部分的違約金,此時我們是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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