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章效力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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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章就是公司中的合同專用章,顧名思義這肯定就是專門用於蓋合同所用的印章。但由於公司一般都有公章與合同專用章,在合同中加蓋合同章的時候難免會讓人生出疑慮,認為合同章效力是有問題的。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大家闡述一下合同章效力的相關問題。

合同章效力的相關問題

合同章的效力問題: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法律部門,公司合同專用章專用於合同的簽訂,其效力僅限於合同簽訂。因為公司的合同工作具有常規性、專業性、使用合同專用章可以實現合同的專項管理,更好地控制合同風險。因此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加蓋合同專用章,可以使得合同生效經過法律部門人員的審查把關,能夠有效防止合同不經法律審查就直接對外簽訂生效問題的出現,能夠更好的建立和完善合同避險制度,嚴格把控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章一般代表合同的效力,而法人章可以認定為法人的簽名,法人的簽名也是代表合同效力的一種形式,一份合同當中既有合同章,又有法人章,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此份合同有法律效力。

而關於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實際上在使用過程中和司法實踐中是一樣的,對合同和協議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對於蓋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定。但這不説明使用合同專用章籤合同生效,公章籤合同不生效。實際上,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均產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8〕7號)第四條規定可以印證這一點。“ 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因此,法人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在籤合同時都是有效的,蓋公章不影響合同效力。

同時如果能夠提供旁證證明簽約時單位出於自願,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財務專用章也可以認定合同等法律行為成立。此外,個人簽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單位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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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簽訂商業合同的時候一般加蓋公章的情況比較多,因此很多人都誤認為只有公章蓋的合同才具有效力,其實對於一些有合同專用章的公司而言,合同章也是可以用於加蓋合同的,其效力與公章加蓋合同的效力是相同的。希望本站小編帶來的文章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感謝你的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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