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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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合同的效力,大致上可以分成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銷合同。每一種合同的效力都是有法定的情形,對於合同的效力在民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合同效力的規定。

民事合同效力問題

民事合同效力分類的問題

無效合同: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是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可撤銷的合同:

1、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這其中包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合同法》第54條對此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2、合同是否撤銷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予以撤銷,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是不能依職權主動來予以撤銷的。

對於合同的效力,以上三種情形就是實踐中需要了解的合同效力問題。對於合同的效力,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以及實踐中具體的案件進行判斷。如果您遇到合同的效力糾紛,需要專業的律師解答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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