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後違約金計算條款效力是否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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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後違約金計算條款效力是否還在

合同解除後違約金計算條款效力是否還在

《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此合同違約金條款並不因為合同無效而無效。當合同無效或是被撤銷後,其違約金條款即屬於結算清理條款,還仍然保持其效力,約束雙方當事人。

1、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層面

無一不明確了合同解除的同時,非違約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主張違約金責任。

2、在司法政策性文件層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8條規定:“合同解除後,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而《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可以看出,該指導意見肯定了違約金條款屬於“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且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

3、在司法解釋層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第二十六條規定:“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據此,違約金條款和合同的解除可以並存。綜上,就合同解除後違約金條款是否仍然適用問題,應採肯定説。

合同解除與違約金屬於不同的協議,所以不存在違約金的失效,只要有關協議還存在,那麼就有違約金的問題,但是更多的是自己的權益保障情況是否屬於合理的區間,否則事情的處理就會失去現實意義,但是更多的是需要自己進行充分的瞭解與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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