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當月工資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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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到期當月工資有嗎?

勞動合同到期當月工資有嗎?

1、勞動合同到期當月是有工資的,如果合同到期後,當事人不願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2、若是單位不發放最後一個月薪資的屬於無故剋扣工資。而即使是在勞動合同中規定員工辭職要扣一個月薪水也是不合理的,勞動者按照正常的程序辭職的,用人單位是不能剋扣勞動者工資的。

相關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二、辭職單位拖欠最後一個月工資怎麼辦

所謂的無故拖欠工資主要指的是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故意不支付勞動者工資。那麼,在現實中,你又是否遇到過這樣無故拖欠工資的情況呢?當被拖欠工資時,我們該怎麼辦呢?

1、與單位協商

被拖欠工資,我們建議首先與單位進行協商。不過,這類爭議的協商最忌諱不顧一切的大吵大鬧,這往往適得其反。所以我們建議在與單位協商前要先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好充分的理論準備,這樣協商的成功率也相對提高。

2、向勞動行政部門尋求權利救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因此,當被單位拖欠工資時,到勞動部門尋求權利救濟無疑是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

3、解除合同獲取經濟補償

除了可以到相關部門尋求救濟外,勞動者也可以選擇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在這種情況下,參照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還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尋求幫助。

如果在簽署的勞動期限屆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此時若是由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的請求的,此時單位就需要承擔支付職員正常工作的薪資、支付賠償金等的責任。若是單位不願意支付的,職員可以採取司法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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