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加班工資要當月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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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規定加班工資要當月發嗎?

勞動法規定加班工資要當月發嗎?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二、工資支付的形式是什麼?

(一)工資作為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主要支付形式有兩種:一是以貨幣形式支付,二是以實物形式支付。一般來講,工資主要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替代支付。”

(二)其原因有三:

1、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貨幣是價值尺度。

2、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貨幣擔負交換手段、支付手段的職能,在經濟生活中起媒介作用。以貨幣作為支付形式有利於充分調動勞動者積極性,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3、以貨幣形式作為支付工資的基本形式,符合國際上通用的做法。可以加強對工資分配的管理,使勞動者個人收人貨幣化、規範化。這將有利於統計各種工資性收人,提高收人分配透明度;加強對用人單位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和財務監督,抑制工資外收入擴張。也有利於建立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強化個人所得税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

三、工資支付的法律保障有哪些?

第一、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剋扣勞動者工資是指在正常條件下,勞動者履行了勞動的義務,並按規定的質量和數量完成了生產和工作任務,應當得到的勞動報酬被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予支付的行為。拖欠勞動者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都是對勞動者報酬權的侵犯,是法律禁止的行為。《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

第二、破產企業首先要支付單位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本單位勞動者工資。”這是企業破產時,對勞動者工資支付的法律保障。

工資支付的形式,一般是按照貨幣的形式來支付,不能用其他證券或者實物券來代替。因為,在當下的環境中,貨幣是有價值尺度的,它能夠很好的衡量員工的勞務價值,並且能夠便於勞動者的比較,能夠很好的利用同工同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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