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提前一個月辭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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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提前一個月辭職嗎?

我們大家都會有自己的工作,工作方面都會簽訂勞動合同。對於了勞動合同我們大家都有一定的瞭解,畢竟勞動合同基本上每一個人都會要遇到。那麼我們大家在辭職的時候勞動合同會有什麼影響嗎?勞動合同提前一個月辭職嗎這個問題有什麼規定呢?

一、勞動合同到期提前一個月辭職嗎?

《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者辭職規定:“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辦理離職手續,但用人單位不批准的,那麼帶上勞動合同,反映到勞動局解決。

1、合同到期後可以立即走人。  

2、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3、這是用人單位自己在勞動合同的管理上沒有到位,用人單位自己有責任提前徵詢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安排工作交接。  

4、現在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合同已經自然終止,你已經不屬於該單位的人,只要辦理離職手續就行。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違法,你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維權。勞動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要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申請,申請不滿一個月走人,單位有權扣留勞動者的未拿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至於賠償問題,一般來説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勞動者解除的條件

勞動者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同時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 遵守解除預告期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預告期是各國勞動立法的通行做法。勞動者在享有解除勞動合同自主權的同時,也應當遵守解除合同預告期,即應當提前三十天 通知用人單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説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還應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確 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這樣也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化。否則,將會構成違 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2、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 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 的方式來表達。本條還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做了規定。試用期既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各方面的情況進行考察的期限,看勞動者是否具備 錄用條件,也是新招收職工用以考察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是否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選擇期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處於一種不確定 狀態,勞動者對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仍有選擇的權利。為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介紹的實際情況不相 符合,或者發現自己不適於從事該工種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無須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單位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日通 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

對於勞動合同提前一個月辭職嗎這個問題最主要的方面就是利益方面的問題。基本上可以這樣理解,提前一個月辭職可以給公司或者企業一個招新人補空位的時間,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的話公司或者企業在法律規定有權可以扣除違約金。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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