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簽訂工作合同簽了能毀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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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簽訂工作合同簽了能毀約嗎?

員工簽訂工作合同簽了能毀約嗎?

是可以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道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哪些情況導致勞動合同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新員工入職後,會和單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對工作相關事項作出約定。在合同期限內,雙方都有解除的權利,員工提出辭職,應當提前一個月告知,如在試用期則提前三天即可。當然,作為用人單位,當員工發生重大過錯,或者因工傷需要長期治療的,也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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