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簽了合同能毀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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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手房簽了合同能毀約嗎?

二手房簽了合同能毀約嗎?

簽訂合同後不可以隨意毀約,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賣方不願意再履行買賣合同,屬於違約行為,買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行使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權,並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權,要求賣方繼續履行該合同。無論是合同簽訂後的預期違約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後的實際違約,如另一方要求繼續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的: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外,應責令按照《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執行,這是我國《合同法》賦予守約方的權利。

二、購房合同簽訂應該注意哪些

1、買受人應當仔細閲讀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諮詢,如無異議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2、在簽訂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應當由出賣人提供的有關證書、證明文件。

3、合同條款應該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手房買賣的過程中,為了避免後期發生一方違約的情況,是需要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合法的認定的,特別是涉及到一方未履行合同條款的,是需要按照約定的違約金標準來進行賠償的,拒不賠償的可以申請仲裁裁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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