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終止借款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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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終止借款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銀行終止借款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關於銀行解除借款合同的回答為《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只要開發商出現了上述情形,如交房嚴重逾期或質量低劣等,符合法律或購房合同中規定的解約條件,購房者就可以依法解除購房合同。

二、貸款合同解除之後貸款怎麼還

在按揭購房過程中,存在着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即購房者與開發商的房屋買賣關係和購房者(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的借貸關係。從以上法律關係中可以看出,購房者(借款人)負有向銀行歸還借款的義務

但是,購房者(借款人)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後,銀行已按合同約定把所有款項劃入開發商賬户。此時,購房者(借款人)與開發商協議解除了購房合同,購房者既失去了房屋,也沒有持有貸款,如果由購房者(借款人)繼續償還銀行借款本息,顯然極不公平。

那麼按揭合同解除後,銀行發出的貸款是由購房人還是開發商返還?

購房合同解除後,開發商應當把購房款返還給購房人,因此對購房人而言,開發商就成為還款義務人。按揭合同解除後,購房人應當把其向銀行的借款返還給銀行,因此對銀行而言,購房人就成為還款義務人。如此以來開發商就成為銀行的債務人(購房人)的債務人,開發商直接向銀行還款,具有消滅購房人還款義務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第25條第2款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根據以上規定,購房者(借款人)只有經過法定程序,即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購房者(借款人)或銀行還必須再通過法定程序提出解除擔保貸款合同的主張,才能解除貸款合同,只有貸款合同也解除了,剩餘貸款本息才由開發商承擔。

如果購房者僅僅與開發商協商一致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而沒有通過法定程序解除與銀行的擔保貸款合同,貸款合同效力就依然存在,購房者(借款人)就仍應向銀行還款。因此為了更方便地解決糾紛,減少不必要的訴累,而且考慮到銀行的貸款是實際劃撥給開發商的,《商品房司法解釋》直接規定按揭合同解除後,開發商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利息直接返還給銀行。

三、按揭購房貸款有何風險

如果您因買房需要辦理銀行按揭手續,請注意以下風險提示:

1、申請按揭貸款的審批結果(包括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及審批所需時間、實際放款時間均存在不確定性,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建議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先辦理按揭審批手續,或者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不同審批結果的對應處理辦法,如審批金額低於一定金額的,或者在約定時間內未辦妥按揭手續時的處理辦法。

2、如實介紹自己的資信狀況,不提供虛假資料。

按揭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是銀行審批的重要依據,銀行會通過徵信系統查詢核實,如果發現按揭申請人提供虛假資料,銀行會拒絕貸款。

3、詳細瞭解所購房屋的具體情況。

除房屋的坐落位置、權屬、面積、房屋總價、用途外,購房人還要了解房屋樓齡,是否房改房,是否出租,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權利受限情況,這些情況直接影響審批結果。

4、仔細瞭解按揭貸款產品的具體內容。

銀行鍼對市場需求,不斷推出各種按揭貸款服務產品,不同產品中借款人的權利義務不同,涉及到還款時間和期限、每期還款金額、提前還款等諸多內容,應當瞭解清楚。

5、認真查看所簽署文件的具體內容。

辦理按揭手續,需要簽署的文件很多,按揭申請人要一一查看清楚,弄清楚所簽署的文件的內容、目的以及法律後果。

在現實生活中,發放貸款的銀行是誠信的,與買方簽訂的抵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買方負責償還貸款本息。如買家無法償還,銀行可申請拍賣及出售房屋,以減少銀行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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