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處罰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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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如果在發生交通事故而且是特別重大的話,都會造受到行政處罰,那麼交通行政處罰是什麼意思?就是對於違反交通法規而且還出事故的會受到拘留並罰款,一般就是造成重大事故的,負次要責任的,就會處10日以下的拘留,而且還要罰款,而且還會扣留駕駛證,如果造成重大事故,負同等責任的,就會處10日以下扣留,吊銷駕駛證等等,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交通行政處罰是什麼意思?

1)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處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並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2)造成重大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造成特大事故,負次要責任以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4)造成一般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處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並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5)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下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並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6)造成輕微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並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7)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駕駛員有逃逸,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隱瞞交通事故真相,嫁禍於人以及有其他惡劣行為的,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從裁決之日起生效。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二年內不準重新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對軍人、武裝警察給予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交由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執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應當及時將執行情況告知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裁決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複議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做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交通行政處罰有幾種程序

簡易程序

當場處罰程序,又稱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

根據《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第十一條,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將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第十二條,執法人員作出當場處罰決定,必須填寫統一編號的《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附件一),當場交付當事人,並應當告知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三條,執法人員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五日內,應當將《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副本向所屬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一般程序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般程序,包括7個步驟。1.立案。2.調查。3.處理決定。4.説明理由、告知權利。5.陳述和申辯。6.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7.送達。

根據《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四條,實施交通行政處罰,除適用簡易程序的外,應當適用一般程序。第十五條,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通過公開舉行由有關利害關係人參加的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的程序。

根據《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第二十六條,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七日前向當事人送達《聽證會通知書》(附件十一),告知當事人組織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名單及是否申請其迴避和可以委託代理人的權利。

綜合上面所説的,交通行政處罰對於那麼違反交通規定駕駛的人會給出很重的行政處罰,因此,對於駕駛員來説一定要清楚交通行政處罰是什麼意思?這樣才能約速自己遵守交通規則,不要亂駕駛,也要告戒自己做到酒後不開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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