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時效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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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時效包括哪些?

行政處罰時效包括哪些?

行政處罰時效包括:時效為兩年,超過兩年不再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行政處罰的時效是兩年,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兩年後,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二、關於行政處罰的時效相關內容拓展

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1、在該違法行為發生後的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在兩年後,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時效的規定期限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就開始計算的。

“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運輸違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時間,應當以最後一天將違禁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追訴期限。

3、對於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這裏的“連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為人連續實施同一種違法行為,基於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了數個獨立的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同一行政處罰規定。

行政處罰是日常生活經常見到的一種對於違法行為的處罰,根據違法案件的惡劣程度以及造成的結果來決定最終需要接受何種行政處罰。一般處罰需要在兩年之內執行,如果超過時效不能再以任何方式追責,因此及時斷案及時下判決就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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