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行政處罰證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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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的人民警察法的法律規定,人民交通警察在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必須要攜帶相關證件才可以,那麼,交警行政處罰證件在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都需要攜帶哪一些呢?小編蒐集了一些有關交警行政處罰證件的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交警行政處罰證件都有哪些?

一、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着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由此可見,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着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就執法人員執法時是否應當出示身份證件規定不一致,但《人民警察法》系特別法,按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學原則,警察應適用人民警察法的規定。也就是説:警察在一般情況下,身着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

二、《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着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由此可見,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人員執法時出示身份證件,而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着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就執法人員執法時是否應當出示身份證件規定不一致。

出示證件的目的是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者的具體身份,涉及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均系法律,一般法是指在效力範圍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針對一般的人或事,在較長時期內在全國範圍內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別法是指對特定主體、事項,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時間有效的法律。所以行政處罰法是一般法,人民警察法是特別法。依照法律適用原則,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本案就警察執行公務時是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應適用特別法即人民警察法的規定。由於人民警察法第九條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當場盤問、檢查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時適用的規定;第十三條是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為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遇交通阻塞時,優先通行時適用的規定,與本案交警正常維持交通秩序的情形不一致,故原告要求適用此兩條規定,不予採信,本案應適用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案陳警官在執勤過程中身着警服、佩帶警銜、警號,警號對應着相應的警察,便於行政相對人的辯認與記憶,原告王某可以知悉處警人員系公安民警的身份,故陳警官已向原告王某表明了執法身份。被告的執法程序合法,原告王某要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的處罰決定,沒有法律依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關於交警行政處罰證件這個問題,一般而言,交警在依法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應當攜帶的證件:人民警察證或者是警察標誌選擇一樣出示即可。如果大家對於交警行政處罰證件這個問題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詳細參閲我國的人民警察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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