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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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行政處罰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行政處罰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二、行政處罰不服怎麼提出行政訴訟

1、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複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行政訴訟制度是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按《行政訴訟法》關於受案範我國行政訴訟法於圍按《行政訴訟法》有關管轄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處罰決定的,也可以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原則上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但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停止執行,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當事人認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作出的行政處罰造成其財產損失的,可以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但是,如果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的,例如沒有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繳納罰款,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公民或者是單位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後,首先需要查看一下該決定書的內容,若是發現此決定書之中,記載的違法行為是自己兩年前實施的,或者是説記載的違法行為自己並沒有實施過,那麼是可以提出行政訴訟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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