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吊銷營業執照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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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吊銷營業執照有什麼規定?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企業法人進行行政管理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直到程序結束並辦理註銷登記後,才歸於消滅。那麼,法律法規吊銷營業執照方面到底是如何規定的呢?

營業執照只是公司營業資格的一種表徵,吊銷營業執照只是取消了公司的營業資格,其法人資格還繼續存在,只有經過註銷之後,公司的法律人格才消滅。

但由於公司營業執照表面上將公司的營業資格與法人資格集於一體。人們往往認為吊銷營業執照的同時,也將這兩種資格一併取消了。實踐中,公司因違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後,往往被登記機關直接依職權註銷。立法上的模糊界定,致使了實踐中這些錯誤的做法。新公司法明確了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和撤銷是公司解散的一種原因。

在程序上,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和撤銷後,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並依法組織清算,清算結束後,辦理註銷登記。

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必須終止一切經營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活動,否則就是非法經營。營業執照被吊銷後最明顯的法律後果就是喪失或暫時喪失了法律上的人格。

依民法的相關規定,企業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後,究竟喪失了哪些具體權利和資格呢?

首先,公司喪失了生產經營權。我國各類企業准入市場和多數國家一樣,實行確認許可制度,未經確認許可的組織嚴禁進入市場,違者以非法論處。輕者沒收財產和罰款並依法取締,重者除沒收財產和罰款及依法取締並處外,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其次,喪失了法律保護的請求權。法律只保護和調整適格主體的合法行為和與合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行為,而不保護非法行為,公司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其一切經營行為均為非法行為。更不能要求自己或他人作為或不作為。

再次,喪失了最後救濟權。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不等於法人資格立即消滅,僅是除清算範圍外的一切活動停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0條、第46條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第33條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至工商部門註銷前,仍可以自己名義或清算組名義(已成立清算組)從事清算範圍內的活動,包括起訴、應訴等,它具有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

另外,還有三種形式可供選擇:

(一)、凡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自行組織清算的,債權人以破產清算組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定。

(二)、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負責清算的,債權人以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和其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為共同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定。

(三)、凡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能組織而不組織清算的,或者因公司組成人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參加訴訟的,債權人單獨以該法人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作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定。

因此,法律法規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表明,一旦被吊銷了營業執照,公司就不能再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不僅如此,也喪失了法律保護的請求權和最後的救濟權。公司的法人資格沒有立即消滅,能夠從事的活動只有清算。吊銷營業執照實質上是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之後,要也要按照規定即時辦理手續。若情況比較複雜,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另行分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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