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行政強制執行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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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務行政強制執行包括哪些

税務行政強制執行包括哪些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

(一)發催告書。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並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二)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三)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並送達當事人。強制執行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四)實施強制執行。在實施強制執行的環節,為了更充分地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行政強制法》規定,除緊急情況外,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同時規定,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中止和終結

1、中止執行的條件

①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②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③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④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但是,如果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又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2、終結執行的條件

①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③執行標的滅失的(如強制拆除執行中,房屋遇地震、泥石流等災害被完全摧毀的);

④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如行政決定被上級行政機關或法院判決撤銷的);

⑤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機關執行強制執行的時候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果不滿足條件進行執行,就是屬於違法行為,受害人可以拒絕,或者是直接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不管是個人還是組織,都不要跟行政機關作對,不但對自己沒有好處,還會影響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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