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復議之前必須先繳納税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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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復議之前必須先繳納税款嗎?

税收復議之前必須先繳納税款嗎?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在收到税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税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納税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或者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我國税務行政複議具有以下特點

(一)税務行政複議以當事人不服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這是由行政複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救濟的目的所決定的。如果當事人認為税務機關的處理合法、適當,或税務機關還沒有作出處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務行政複議。

(二)税務行政複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引起税務行政複議的重要條件之一。當事人不申請,就不可能通過行政複議這種形式獲得救濟。

(三)税務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一般由原處理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進行。

(四)税務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於大多數行政案件來説,當事人都可以選擇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此基礎上,兩個程序的銜接方面,税務行政案件的適用還有其特殊性。根據《徵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於因納税問題引起的爭議,税務行政複議是税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未經複議不能向法院起訴,經複議仍不服的,才能起訴;對於因處罰、保全措施及強制執行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複議或訴訟程序,如選擇複議程序,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隨着時間的增加,我們國家的各項規定都是在最大程度上維護公民的權益,在我國,每位公民都要向國家繳納各種各樣的税款,但是如果我們對相關的税務處理結果不認同時,也是可以提出複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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