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履行徵地補償協議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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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履行徵地補償協議訴訟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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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政府徵地補償標準怎麼辦


如果政府確實給了村民合適的賠償,村民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起復議,也不願意交出土地,政府是可以去法院申請司法強徵的,如果政府給出的賠償不合理的話,是可以拒絕交出土地的。

1、合法的土地徵收的補償安置標準,不可能全國統一標準的,因此國家不可能規定具體的標準,這要由當地市縣政府制定,如果農民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異議。

2、如果是合法的徵地,當地市縣政府應該依法發佈《土地徵用方案公告》,國土局要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這兩公告要張貼於被徵地所在的村組。如果沒有這兩公告,基本上可以認定徵地不合法。對不合法的徵地,農民應得到賠償而不是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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