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發工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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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發工資怎麼辦

在找到工作後試用期工作一段時間要是公司不發工資怎麼辦?這種情況有相關法律規定麼?在此本文將為你介紹勞動合同法中對這種情況的相關規定。

試用期不發工資怎麼辦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其中,最低工資標準是法律的最低底線,用人單位不得突破。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若是真遇到公司不發公司的情況,員工當及時使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在必要的時候諮詢委託相關律師將公司告上法庭,最不當自己與公司進行不必要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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