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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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關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方式是什麼?

海關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方式是什麼?

海關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當事人需要強制執行時,首先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出具《執行通知書》。《執行通知書》中寫明當事人所承擔的義務、海關擬採取的具體強制措施、執行期限、實施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等,並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在《執行通知書》所規定的執行期限內仍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海關可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海關強制執行的範圍是:當事人提交的保證金及其他擔保物,海關扣留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海關強制執行方式是以當事人的保證金直接抵繳罰款,或將擔保物和扣留財物交由拍賣機構公開拍賣,以拍賣所得抵繳罰款。保證金及拍賣所得價款在償付當事人應繳罰款並支付有關費用(執行費、倉儲費等)後,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應返還當事人;反之,不足部分海關可要求當事人繳納;當事人拒不繳納的,海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海關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包括哪些方式?

關於海關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方式,《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作出相關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履行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條例的上述規定,海關自行強制執行其處罰決定可分為”間接強制執行“和”直接強制執行“兩種方式。間接強制措施是指海關不直接採取措施使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而是通過其他間接手段和措施以達到強制執行的目的。

海關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另一種方式是直接強制,是指海關通過間接強制沒有達到目的或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使用其他方法時,對被執行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施加強制,以促使其履行處罰決定的方法。

根據《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海關直接強制可分為財產強制和人身強制兩種情形。其中財產強制是指在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時,海關依法對當事人的特定財物實施強制措施,以替代其執行處罰決定所設定的財產給付義務。

如《實施條例》所規定的將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或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變價抵繳,本案中某海關將鼎新公司交納的保證金抵繳罰款即屬於一種財產強制執行措施。

三、海關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須滿足哪些條件?

1、海關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強制執行處罰決定

根據《海關法》、《行政處罰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海關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待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目的,是實現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處罰決定所確定的內容,因此,生效的處罰決定是強制執行的基礎;尚未生效的海關處罰決定,因其法律效力不能確定,不存在強制執行問題。

第二,當事人拒不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海關處罰決定所確定的義務。當事人拒不履行處罰決定,是海關強制執行的根本前提和核心條件,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海關才有強制執行的必要。“拒不履行處罰決定”是指當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予履行,如果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或受某種條件的限制,客觀上不能履行處罰決定,譬如,當事人經濟上沒有支付能力,不能按期繳納罰款,就不能認定其拒不履行處罰決定(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海關也不應採取強制措施。

第三,當事人不履行處罰決定超過規定期限,根據法律規定,被處罰的當事人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不履行處罰決定,海關自第16日起可視具體情況對其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也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海關採取強制措施的處罰是如果到期沒有履行罰款會按照罰款的總額每天追加百分之三的金額。之後還會將扣留的貨物和物品抵繳罰款。如果海關在緊急情況下強制執行,還會直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和人身直接加以強制措施,促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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