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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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是什麼?

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是什麼?

所謂生效規則,就是指行政行為何時開始生效的規則。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主要有下列幾種 :

1、即時生效。即時生效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效力,對相對方立即生效。這種情況一般來説作出行政行為和行政行為開始效力的時間是一致的。即時生效的行為因為是當場作出,立即生效,其適用範圍相對較窄,適用條件相對較為嚴格。它一般適用於緊急情況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實施的行為。

2、受領生效。所謂受領生效,是指行政行為須為相對方受領,才開始生效。所謂受領,是指行政機關將行政行為告知相對方,併為相對方所接受。受領生效,一般適用於特定人為行為對象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對象明確、具體,一般是採用送達的方式。

3、告知生效。告知生效是指行政機關將行政行為的內容採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對方知悉、明瞭行政行為的內容,該行政行為對相對方才能開始生效。與受領生效不同,告知生效所適用的對象是難以具體確定的相對方,包括不特定的多數人和具體的相對方,但住所地不明確,從而使行政行為的內容無法一一告知或難以具體告知。

4、附條件生效。附條件生效,是指行政行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條件,在所附期限來到或條件消除時,行政行為才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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