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行政許可行為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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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生活中,我們可以試想一下,假如任何人都可以任意駕駛機動車在公路上行駛,而沒有誰來控制,那麼這個世界將會怎樣?行政許可應運而生。當今社會能夠秩序而規範地運行,就是因為有行政許可的存在,使得公民能夠正確妥當行使權利,行政機關也可以合法合理行使權力。由此可見,行政許可與我們息息相關,但也有很多人並不瞭解它。因此,什麼是行政許可行為就成為了日常生活中必須解決的新命題。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行政許可行為。

什麼是行政許可行為的特徵?

一、行政許可行為的基本概念

行政許可行為,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負有不作為義務的事項,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對象解除禁令,允許他作為的行政活動。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立法界定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之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行為的特徵

行政許可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三、行政許可行為的種類

1、一般許可和特別許可

2、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

3、獨立證書許可和附文許可

4、權力性行政許可和附義務的行政許可

總的來説,什麼是行政許可行為呢?簡單地説,首先,先由申請人,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遞交申請,再由行政機關依法審查,通過審查行政機關會作出准予或者不準予其從事某種特定活動的決定,這就是行政許可行為。通過對行政許可行為的概念、特徵與種類的瞭解,我們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對行政機關的行為作出簡單地判斷,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秩序,並有效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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