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撤銷權的意義及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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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撤銷權的意義

破產撤銷權的意義及適用範圍

(一) 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價值取向 債權人依法自債務人處主張權利,獲得債權的清償,是民法所確立的社會秩序。雖然我們尊重交易活動中“合同相對性”和“意思自治”原則,但是,破產法以國家公權力為後盾,對民法上的私行為進行適當的干預,其本身具有正當性。在民法所確立的社會秩序中,合同當事人基於所有權、合同相對性、意思自治可以自由分配自身的權利義務。該行為效力不及於第三人,第三人亦不能隨意干預。但是,如果正常的調節方式出現失常,法律不對這種失常的秩序進行限制和規範,必將使得債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而不能獲得相應救濟,此時,破產撤銷權的存在顯得尤為必要。同時,企業瀕臨破產,其現存的資產狀況決定了債權人不可能得到完全的清償,那麼,要確保債權人得以公平的分配,為債權人公平分配破產財產製定一套合理的規則有其現實的必要性。因此,法律賦予破產管理人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可撤銷行為進行撤銷的權利,亦是體現法律公平的價值所在。

(二) 撤銷權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有其必要性 現實生活中,我們所遇到的破產債務人,其在企業經營出現支付不能的情形時,總是為自己尋求退路。因為與債務人關係較為疏遠的債權的存在,債務人往往與熟悉的、關係密切的債權人串通並實施清償,甚至虛構債務的存在轉移企業資產。其結果即導致有些債權人合法利益不能保障,使得這些債權人利益遭受損害。債務人不法行為的存在,使得許多的債權人出現恐慌,加速企業陷入惡性經營的境地,導致企業信譽下降,破產財產價值加速流失。如果不對債務人的不法行為進行限制、規制,將導致社會的信用危機,人們在交易時對交易對象的信賴將完全打破,其對交易對象履行合同義務的合理預期始終無法達到,這將直接影響市場經濟的運行和效率。因此,市場經濟的有序健康發展也有賴於撤銷權制度的建立。

二、破產撤銷權的適用範圍

(一)債務人惡意損害債權的行為

我國破產法中規定的隱匿、私分、毀損、拋棄財產的行為即為惡意損害債權的行為。由於該行為屬於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破產管理人或清算人可通過侵權損害賠之訴或不當得利返還之訴追回財產。

(二)債務人的無償行為。

債務人的無償行為是指破產債務人將本屬於破產財產或權利的以無價或幾近無代價的方式過度給第三人的行為,包括:

1、無償轉讓財產,如增與,

2、放棄財產或權利,作為的放棄,如免除債務人的清償義務不作為的放棄,如對將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依法律規定方式中斷。

3、對外提供無償擔保。

(三)可撤銷的非正常交易行為。

非正常交易行為是指在破產程序開始前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按過低價格與他人進行交易而侵害債權人的行為。我國破產法明確規定了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的行為可撤銷行為。判斷非正常壓價的標準,從理論上講,應與出賣時的市場價格水平大體相當。在實務中,應考慮在市場經濟中,存在市場交易的風險性,對於稍低於市場價格的出售行為,一般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不能一概地予以撤銷。但出售的價格低於市場價格0.7以上則應視為過低價格。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的行為,在英國破產法上稱“過低價值交易”,規定稱,與他人進行的交易使公司得不到約因,或與他人進行交易中,對方提供的約因價值遠遠低於公司在錢或金錢價值方面提供的約因,均屬過低價值交易,可予以撤銷。

四)可撤銷的偏頗行為。

偏頗行為是大陸法國家的用語,指債務人在臨界期間內實施的,使個別債權人的地位得到伏於其他債權人的行為。在英美法國家稱為優惠行為。該行為撤銷的理論依據是保護債權人地位的平等,具體包括:

1、對原來沒有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2、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3本意清償,即對到期既存債務的清償。這種清償,當事人的主觀上必須有惡意,即債權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債務人已無支付能力的本意清償可予撤銷。

以上就是破產撤銷權的意義及適用範圍的內容,我們在權利被侵害的時候,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破產撤銷權能保證我們在公司清算時公平的得到財產中屬於自己的債權。以防止被居心不良的人先分之後自己不能得到清償。有很多情況都是有破產撤銷權的,請大家在發生這類情況時詳細閲讀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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