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拾得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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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拾得遺失物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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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是否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 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拾得遺失物本身不屬於侵權,也不屬於不當得利。如拾得遺失物之後歸還失主的,談何不當得利?問題的關鍵是拾得遺失物之後的行為。物權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如拾得遺失物,知道失主而拒不歸還,或者失主尋上門而拒不歸還的,才涉及違法問題。此時,屬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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